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1129筆記

Self-Directed Learning(SDL) 自主學習

˙開放近用文獻的特點
根據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的策略,開放近用文獻的特點有以下十點:
˙閱讀
˙下載
˙複製
˙散布
˙列印
˙檢索
˙連結
˙爬梳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及其他合法用途

*Definitions開放近用文獻的定義
「近用文獻有多種層面及難度,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認定的開放近用係指, 在公眾的網際網路被免費取用, 允許所有使用者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並連結至原來的網頁, 爬梳內容供檢索之用,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以及其他的合法用途,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複製及散布的限制, 以及著作權法的施行範圍, 祗限於讓作者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types (green開放近用典藏所, gold開放近用學刊, delayed延遲開放)

*OA journals (gold and hybrid混合)
*benefits
*barriers (publisher resistance)
*Philosophy of access to knowledge
*disciplinary trends 學科的趨勢
*Open Access Policy development 開放近用的政策


**孤兒作品
孤兒作品指實際上已經不會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著作權持有人的作品。

孤兒作品為何會造成爭議,其原因在於作品著作權的擁有者也不知道自己擁有著作權,以至於這個著作要被再出版、複製、散佈時,找不到著作權擁有者的授權同意,因此不確定是否能夠使用該著作。

1122筆記

四大自由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第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的四大自由,堪稱其中最有名者: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崇敬自由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免於匱乏的自由 (freedom from want)
免於恐懼的自由 (freedom from fear)
從個人的生活價值觀,詮釋自由的本質:

在世界各地都有言論自由
在世界各地依照自己的方式崇敬上蒼的自由
世界各地在承平時期, 都有免於經濟匱乏的自由
世界各地裁減武力至任何國家沒有侵略其他國家的力量, 人民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自由軟體的精神與公共圖書館的本質,至少有四點相通:
自由取閱
人際互動
工作機會增多
同儕評鑑


資訊自由化
言論自由及民主社會必須以充足的資訊權為後盾, 自由的資訊是建立資訊權的手段之一
資訊自由化有兩層意義:
自由使用政府資訊及學術資訊等公共資訊
民眾具有使用這些資訊的能力


**BOAI(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

*有鑑於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之間的兄弟鬩牆, 薩伯很小心的界定開放近用運動的內容(Suber 2004a)。

˙開放近用文獻是數位的、線上的免費文獻, 免除絕大部份著作權或授權的限制。
˙開放近用與傳統學術文獻的特色及服務相容: 著作權、同儕評閱、營利、印本、典藏、聲望、生涯發展、索引等。
˙開放近用的法律基礎, 來自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及公版著作, 以前者居多。
˙開放近用運動的對象, 以不冀望由寫作取得直接報酬的人為主。
˙部份開放近用行動以稅款贊助的研究成果為對象。
˙開放近用文獻的製作及出版, 仍需要相當的費用。
˙開放近用與同儕評閱相容, 很多科學及學術文獻的開放近用行動堅持同儕評閱的重要性。
˙以開放近用模式傳送研究論文, 有兩大方法: 開放近用學刊及開放近用典藏所。
˙開放近用的目標是建設性的, 不是破壞性的。
˙開放近用不等同於全面近用。
˙開放近用是一種近用模式, 不是經營模式, 不是授權模式, 也不是內容模式。
˙開放近用照顧到相關團體的需求。
˙開放近用有歷史根源。


**開放文獻近用
「近用文獻有多種層面及難度,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認定的開放近用係指, 在公眾的網際網路被免費取用, 允許所有使用者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並連結至原來的網頁, 爬梳內容供檢索之用,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以及其他的合法用途,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複製及散布的限制, 以及著作權法的施行範圍, 祗限於讓作者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明確指出開放近用的三個主軸:
使用者的權利 - 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連結與爬梳內容, 將內容置入資料庫等合法用途
障礙排除 -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
作者權利 - 僅限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授權祗是開放近用的必要條件(necessary)而不是充份條件(sufficient), 取得公版授權 (public domain)著作或取得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 是消除授權障礙的主要方法。公版授權的著作由法律訂定, 著作所有權人同意的事項, 非常繁煩(Suber 2003a):
˙授權多樣化, 多種依據: 著作權法、合約、數位權利管理等, 都可能對作品有不同程度的授權;
˙授權的細節難以發掘及瞭解;
˙不同的使用者在不同的時間、空間, 取用相同的作品時, 需面對不同的授權障礙。
˙寄存在開放近用典藏所的論文, 可能同時在傳統學刊出版, 受到著作權法、合約及數位權利管理軟體的保護。
˙在開放近用的前提下, 作者依然保留部份權利, 諸如禁止散佈被竄改的論文。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的策略, 開放近用典藏所及開放近用學刊, 繞過這兩個障礙, 給使用者十種基本的近用權利:
˙閱讀
˙下載
˙複製
˙散布
˙列印
˙檢索
˙連結
˙爬梳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及其他合法用途
畢 士大開放近用出版宣言, 再加入五種權利:
˙使用任何數位媒體形式的原作品
˙製作衍生作品
˙散布衍生作品
˙公開典藏
˙印本
柏林宣言進一步主張開放近用檔案的格式及典藏所的通訊協定:
˙典藏的檔案必須採用標準的檔案格式
˙典藏所應採用適當的通信協定


*開放近用的文獻授與使用者前述14種權利, 並且以標準的檔案格式置於典藏所, 用適當的通信協定供搜尋引擎檢索, 徹底消除價格障礙及授權障礙。為了促進開放近用的效用, 作者保留部份權利(創用 CC):
˙禁止惡意改作
˙禁止更改姓名標示
˙部份作者保留商業運作的權利
開放近用各促進單位對以下兩議題, 出現重大的歧見, 還沒有共識:
˙長期典藏
˙標示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1101筆記

*公版著作宣言
作者的權利與屬於人類的權利,兩者只能擇一時,必然犧牲作者的權利。
公版著作是沒有近用及再利用障礙的大量資訊,它們不受著作權保護,或著作所有權人決定移除這些障礙。
公版著作是原料,新知識由此衍生,新文化作品由此產生。
公版著作是一種保護機制,確保這些原料的取得成本趨近於零。

*TM   Trademark 註冊商標

*在此公版著作宣言內定義的公版著作,係指不受著作權限制與保護的文化資料
The Public Domain as aspired to in this Manifesto is defined as cultural material that can be used without restriction, abs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公版著作的結構由兩種不同範疇的資料組
1. 著作權消滅的作品
2. 必要的公共資訊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台灣對於著作權消滅有哪些規定]
*著作權法
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0條
第42條及第43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44條至第48條、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第64條及第65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台灣對於必要的公共資訊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有哪些規定]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10-1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公版著作結構是歷史的妥協點,一方是著作權保護作者的權益,另一方是我們社會必要的文化記憶與知識基礎。

*喘息空間  breathing space
確保著作權的保護不會干擾社會的特別需求以及作者的選擇志願。這些資源增加使被保護作品近用機會,部份資源祗容許特定型式的使用,或限制特定使用群才能用它們
1.著作所有權人志願分享其作品

第11.21條

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2.以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合理使用與合理處理,創造使用者的特有權利。
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45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48-1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3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第5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6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第56-1條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第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通則
1. 公版著作是常態,著作權保護是例外。
2. 著作權保護祗能在必要的期限內為之,從保護及獎賞作者的智慧辛勞,和散布文化與知識        的公共權益間,達成合理的妥協。
3. 已經公版的著作必須仍是公版著作。
4. 公版著作電子書的合法用戶,應可自由(再)使用、複製與修改該等作品。
5. 必須強制規定,不能以合約或技術保護的手段,限制近用或再利公版著作

*以下原則適用於前述的志願公有與使用者特有情況:
1. 志願放棄著作權與共享被保護的作品都是合法使用著作權的例外權。
2. 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合理使用與合理處理,需要積極的維護,才能確保著作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建議
1. 著作權保護期應縮減。
2. 對著作權保護範疇的改變(包括對保護對象的新定義與擴大獨佔權),必須考量對公版著作的影響。任何對著作權保護範疇的改變,不能回溯已是公版著作的作品。
3. 在母國被視為公版著作的資料,應被全世界其他國家視為公版著作。
4. 任何錯誤或意圖誤導,以致不恰當使用公版著作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
5. 不能以其他智慧財產權凌駕公版著作之上。
6. 必須建立務實且有效的方法,使「孤兒作品」及無商業價值的作品(如:絕版作品)被社會再使用。
7. 文化遺產機構應承擔標示與保存公版著作的角色。
8. 必須沒有法律障礙,阻止志願共享作品或獻出作品成為公版著作。
9. 儘可能實現,非商業性的個人使用被保護作品,另外建立對作者的補償措施。

*孤兒作品
指實際上已經不會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版權持有人的作品。取自孤兒孤苦無依且乏人重視的概念。
孤兒作品及其造成的爭議,常對國際知識產權關注者造成困擾;其爭論主要是,「複製或發佈孤兒作品」是否合理?不少孤兒作品在公司倒閉或其他混亂情況下,連版權擁有者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擁有該物品的版權,在這情況下「版權法還應否保護這類物品」成為爭論。不少人認為,這就是一個版權保護過強甚至多餘的例子。
為解決孤兒作品的問題,某些國家考慮以強制許可規範之。而2007年,國際出版者協會(IPA)與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FLA)已就孤兒作品獲取的主要原則達成一分協議,稱:孤兒作品擁有版權,但是其所有者無法明確,且由希望獲取權利所有人的許可而使用該作品的人持有。
 -----維基百科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1025筆記

context  上下文
extension 延期、擴充
duration  為期
scope   範圍
vibrant  充滿活力的
democracies 民主國家
academic  學者
representatives  代表、議員
curators  策展人、館長、監護人
activists  活動家
entrepreneurs  企業家、主辦人
non-profits  非利潤、非營利
debate  辯論
scene   現場、場景  
cybercriminality  網路犯罪
lawsuits    訴訟、官司
filtering    過濾
unregulated 不受管制的


*在18世紀之前是沒有著作權法的法規

*『public domain is the rule,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the exception』
   公版著作是原則;著作權保護是例外的

*在Communia計畫中最具象徵性的輸出就是The Public Domain Manifesto,這已經被翻譯超過20種語言

*公版著作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消滅,還有一些版權不適用者

*在2007~2011這四年的計畫裡面,該計畫的另一結果是,去定義公共著作的性質,以及它如何能得到保護

*公版著作日: 一月一日

*OKF(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開放知識基金會

*http://www.publicdomainmanifesto.org/chinesetrad

『書應該屬於作者,但其中的思想卻是人類共有,這種說法不算過份。所有的思想都有兩種權利,屬於作者的權利與屬於人類的權利。兩者祗能擇一時,必然犧牲作者的權利,人類才是我們文學家所有及唯一關心的對象,因此,必須把人類放在我們自身之前。』
       ─ 維克多?雨果, 1878年國際文學會議開幕致辭, 1878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1018筆記

*The Digital Public Domain
本書用CC授權條款 3.0

*Ltd 有限公司
*Typesetting 排版
*www.bookgenie.in→印度

SFI(Sustainable Forestry Initiative)可持續林業倡議
PEFC(Programme for the Endorsement of Forest Certification Schemes)森林認證體系認可計劃
FSC(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森林管理委員會

*Charles R. Nesson


*COMMUNIA  (http://www.communia-project.eu/about)
主題網絡COMMUNIA三年多來一直在努力成為一個歐洲的參照點理論分析和戰略政策討論現有的和新出現的問題,在數字環境中的公共領域 - 以及相關的主題,包括,但不限於,許可的其他形式的創作素材;開放獲取科學出版物和研究成果;管理的作品,其作者是未知的(即孤兒作品)。
由歐洲委員會資助內eContentplus框架,預計3年之久的項目提供政策指導,這將有助於涉及各利益相關者-公共和私人,從地方到歐洲和全球層面。
網絡的核心是由它的成員表示,創始成員有36個,與2008年9月加入五,10的第三年(2009年9月)開始增加-共51名成員。
COMMUNIA也在建設類似的政策討論目前正在進行的戰略合作關係,與其他非歐洲國家(開始與美國和巴西,在那裡位於兩個COMMUNIA成員)。
COMMUNIA NEXA 都靈的互聯網與社會研究中心的協調下,都靈理工大學。2007年9月1日開始活動,將結束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後6個月的延長歐盟授予)。
“公共領域”是指在嚴格意義上的版權法,這些作品不再或從未受版權保護的。

的COMMUNIA網絡活動的目的,然而,“公共領域”的概念範圍更廣,包括:

“開放獲取”的政策,這反過來可以分為:
開放獲取科研的結果,無論是在文章或研究成果的形式;作為一個運動,遠離“保留所有權利”的做法,由權利人保留每一個使用“保留部分權利”的辦法,由權利人自願放棄一些受版權法授予的獨家代理權,朝著“開放存取” - 風景許可證也許是最知名的,但不是唯一的,這種方法的例子;“例外和限制”版權,無論是在普通法制度或更明確定義的情況下,發現在大陸法系的“公平使用/公平交易”的形式;“孤兒作品”,即仍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但它是不可能得到適當的授權權利人 - 在許多情況下,因為沒有人知道後者的生活與他們聯繫 - 與身體的結果其是在法律原則上禁止使用的作品;此外,COMMUNIA活動的方式更有針對性的“公共領域”的標準分析,只要努力將主要致力於在數字環境下,上述問題的方式,這樣的域名映射到。

在一般情況下,COMMUNIA將有助於框架的分析,辯論和一般的話語,和周圍的公共領域在數字環境通過突出從日益複雜的接口之間的科學進步,技術創新,文化發展,社會經濟變化所帶來的挑戰,一方面,歐洲信息社會的興起和數字技術的大規模部署/使用。



domain 領域
sovereign 君主;具有主權的、最高的
restriction 限制
reserve 保留
fundamental 基本的
grant 授予、恩典
specific 特定的、個別的、具體的
Cyberspace 電子(網路)空間
articulate 說出、明白地說
actionable 可操作的
intellectual 知識分子;知性的
property 財產
multifaceted 多方面的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古騰堡計畫 -《水經注》

系級:圖資二
學號:401040596
姓名:廖怡珊

書名:水經注
作者:酈道元(466年或472年~527年)  北魏人
出版社: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地:臺北市 
出版年:民57[1968]
館藏地:公博樓圖書館B1密集書庫
索書號:030.85 6745 ncsclt  v.329
版本項:臺一版
稽核項:1冊 ; 19公分

《水經注》一書首見於《隋書·經籍志》。《水經注》看似為《水經》之注,實則以《水經》為綱,詳細記載了一千多條大小河流及有關的歷史遺迹、人物掌故、神話傳說等,是中國古代最全面、最系統的綜合性地理著作。該書還記錄了不少碑刻墨跡和漁歌民謠,文筆絢爛,語言清麗,具有較高的文學價值。由於書中所引用的大量文獻中很多在後世散失了,所以保存了許多資料。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1011筆記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規範下的自由才是自由,自然狀態的自由是野蠻

*自由資訊- Free Content、Free Information、Open Content

**自由文化作品是沒有被法律具體限制人民自由的作品:
    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
    自由研析著作的權利,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
    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的權利,著作的全體或部份、資訊或表述;
    自由更改與改進的權利,並且散布衍生著作。

*資訊渴望自由 (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

*1960年代,建置全球目錄(Whole Earth Catalog)的斯圖爾特˙布蘭特(Stewart Brand)提出"資訊渴望自由"的口號,指出科技係解放的工具而不是壓迫的工具。

*1984年,第一屆的駭客會議,才出現"資訊渴望自由"的實體紀錄

*資訊渴望自由, 資訊也渴望昂貴...彼此的緊張不會舒緩

*我相信有用的資訊應該自由。不僅是不受限價格,還包括複製資訊的自由以及編纂它供個人使用...。散布有用的資訊使人類更富有,不論散布資訊與接收資訊者是誰。
            --- 1990年,理察‧馬修‧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

*網路判客 Cyberpunk
  黑客 hackers
  怪客 crackers
  飛客 phreakers

*肯·麥克勞德(Ken Macleod)在他的秋季革命(Fall Revolution)系列科幻小說裡,反覆提到由資訊構成的實體「要」自由。

*查爾斯·斯特羅斯(Charles David George Stross)在《奇點天空》(Singularity Sky)與《Accelerando》兩書中,提到資訊渴望自由應成為自然法則。

*《開放手冊》(Open Handbook)提到,「恐懼是開放的敵人」、「恐懼不知道,不知道外界的情況、不知道別人怎麼看你、不知道別人對你的計畫有何回應。」

*資訊是自由的,但資訊仍存在在枷鎖之下。

在現今社會中,因為有網路,所以資訊的傳播再也不入以往那樣困難,人們反而可以輕而易舉地得到自己所想要的資訊,但並不是這樣的取得資訊就是自由的,想要取得資訊,仍然需要再適當的法規下去運用自己的自由,再去取得合法的資訊。

*為什麼資訊渴望自由,因為在數位與網路的時代下,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



**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Joseph Snowden)
  洩露"稜鏡計畫"(PRISM)

美國中央情報局雇員,美國國家安全局技術承包人,於2013年6月在中國香港將美國國家安全局關於稜鏡計劃監聽專案的秘密文件披露給了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隨後,斯諾登遭到美國政府英國政府的通緝。2013年6月23日,斯諾登離開香港前往俄羅斯莫斯科,並獲得為期一年的臨時難民身份
斯諾登解釋了自己披露這些文件的理由,說自己「願意犧牲掉這一切(工作、收入、女友)(把真相告訴世人),因為美國政府利用他們正在秘密建造的這一龐大的監視機器摧毀隱私、網際網路自由、和世界各地人民的基本自由的行為讓他良心不安」
斯諾登稱自己既非英雄也非叛徒,並披露以下內容:
  1. 美國國家安全局「稜鏡」計劃範圍包括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的個人及機構;
  2. 美國向香港施加外交壓力,威逼港府將他引渡返美;
  3. 香港的法治將保護他免受美國壓迫;
  4. 他一直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稜鏡計畫英語PRISM)是一項由美國國家安全局自2007年起開始實施的絕密級電子監聽計劃。該計劃的正式名稱為「US-984XN」。
根據報導,泄露的文件中描述PRISM計劃能夠對即時通信和既存資料進行深度的監聽。許可的監聽對象包括任何在美國以外地區使用參與計劃公司服務的客戶,或是任何與國外人士通信的美國公民
                                          ---- 維基百科

*whistleblower 吹哨者、舉報者

*BST 英國時間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0927筆記


*公版著作   public domain
      作者在1924年前出生,其著作已成為公版著作
or   著作在1944年前出版的,也可算公版著作

    可自由   分享--重製、散布及傳輸本著作
                   重混--修改本著作
                   對本著作進行商業利用
    惟須遵造下列條件:姓名標示--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古騰堡計畫(Project Gutenberg,簡稱PG)
依西方世界第一個採用活字刷的15世紀德國印刷商命名。
任務:是把公版著作(public domain)數位化, 放在網路上供大眾自由取用
目標:(1)為社會大眾製作及散布電子文本
            (2)所有的人都能接受,不受價格及近用性(硬體及軟體)的限制,電子文本沒有任何標價             (3)立即可用的電子文本,不需額外的調整,可被人眼及電腦程式讀取,甚至比紙本還                    受歡迎 
            (4)每年倍增電子文本


**作業
  找一本公版著作的書,需要有電子檔,並且確認此著作還沒被加進古騰堡計畫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