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 星期四

0509筆記


*歐洲的電信公司可以儲存客戶的資料六個月到兩年,但歐洲的人民拒絕  (TED TALKS)


**開放知識定義**
1.近用  (Access)
應提供完整的作品,祗能收取合理的重製成本,最好是透過網路免費下載;也應提供方便可修改的其他型式

2.再散佈  (Redistribution)
授權條款不應限制任何個人或單位販售或給予該作品,不論是作品本身或把不同來源的作品包裝成一個產品。授權條款不應對此等販售或散布,要求版稅或其他費用。

3.再利用  (Reuse)
授權條款必須允許對作品的修改與衍生,必須允許以原作品相同的條款散布修改與衍生後的作品。授權條款可以加入姓名標示與完整的要求。

4.無技術限制  (bsence of Technological Restriction)
執行前述的功能時,作品的格式必須沒有技術障礙。經由開放檔案格式就能達到此目標,即公開且可自由取得的規格,使用時,沒有財務或其他的限制。

5.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授權條款可以指定再散布與再利用的的條件,要求標示參與者與作者的姓名。指定這些條件時,不得增加使用者的負擔,如:要求姓名標示時,必須在作品裡,提供相關的姓名。

6.完整  (Integrity)
授權條款可以要求修改後作品的散布方式,以不同的名稱或版本編號,以示與原作品的區隔。

7.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  (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
授權條款不能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

8.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  (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
授權條款不能限制任何人在特定領域內使用作品,如:不能禁止商業用途,或軍事研究。

9.散佈授權條款  (Distribution of License)
作品的權利必須適用於所有再散布出去的作品,不需遵守額外的授權條款。

10.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  (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ackage)
作品的權利不能附屬於產品的一部份。從產品抽離的作品,以自已的授權條款使用與散布,再散布後的作品,應擁有與原產品相同的權利。

11.授權條款不得限制散佈其他作品  ( 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the Distribution of Other Works)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散布其他作品,如:不得要求在相同載體散布的其他作品也是開放的。


*World Federation of Culture Collections (WFCC) 世界文化收藏聯合會
是協調世界各地的文化收藏品的活動的主要國際機構。他們的活動包括遊說對集合的支持,防止藏品流失,推廣使用集合,並協調有關生物材料的運輸和使用的國際法規。

*Public Service Microbial Collections(PSMCs)

基礎研究層次

商業應用層次

*public goods 公有財

*Comprehensive Knowledge Archive Network (CKAN) 綜合知識檔案網路
CKAN是世界領先的開源數據門戶平台。它是一個完整的開箱即裝即用的軟件解決方案,使數據訪問 -通過提供工具來簡化發布,共享,查找和使用數據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社會開放及其敵人
卡爾·波普爾 Karl Popper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0425筆記

*公民參與 (citizen participation)
  人的一種行為與涉入過程,其能主動參與一個方案、團體、組織(機構)或環境當中的決策,這些包括影響他們的工作職場、醫療院所、鄰里、學校、宗教集會、社會等,也有像致力於環境改造的 草根(grassroots)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ing)。

*台灣社區發展始於1965年

*根據相關研究(Hughey, Speer & Peterson, 1999)顯示,公民參與鄰里草根組織能夠顯著預測正向社區意識之凝聚,如以下結果:
1.非正式鄰里行為(informal neighboring behavior)
2.社區意識(sense of community)、公民責任感(sense of civic responsibility)
3.對鄰里、街坊與大樓等生活品質感到滿意
4.參加公寓大樓的活動
5.擔任其他社區組織的志願服務
6.知覺鄰里協會( neighborhood association)的效能

*公民參與和賦權的歷程關係:個人(心理賦權)、環境(刺激、草根組織)、公民參與、社區意識之間的互動關係。其中,社區意識受到挑釁激怒(provocation)的威脅,其可能是最近的一特定事件

*CSV (Comma-separated values)字元分隔值
  CSV是一種通用的、相對簡單的文件格式,被用戶、商業和科學廣泛應用
  CSV並不是一種單一的、定義明確的格式。因此在實踐中,術語「CSV」泛指具有以下特徵   的任何文件:
  1.純文本,使用某個字符集,比如ASCII、Unicode、EBCDIC或GB2312
  2.由記錄組成(典型的是每行一條記錄);
  3.每條記錄被分隔符分隔為欄位(典型分隔符有逗號、分號或製表符;有時分隔符可以包括        可選的空格)
  4.每條記錄都有同樣的欄位序列

*Tim Berners-Lee’s five star system : 評鑑開放資料系統
               ☆   Available on the web (whatever format) but with an open licence, to be Open Data
                    是開放資料,有開放的牌照且可放在web(無論格式)
            ☆ ☆  Available as machine-readable structured data (e.g. excel instead of image scan of a table)
                    作為機器可讀的結構化數據(例如Excel,而不是一個表的圖像掃描)
         ☆ ☆ ☆  as (2) plus non-proprietary format (e.g. CSV instead of excel)
                    例如第二條加上非專有格式(如CSV代替Excel)
     ☆ ☆ ☆ ☆  All the above plus, Use open standards from W3C (RDF and SPARQL) to identify things, so that                        people can point at your stuff
                    以上所有內容,加上使用W3C的(RDF和SPARQL)的開放標準來識別事物,使人們可以指向你的東西
 ☆ ☆ ☆ ☆ ☆  All the above, plus: Link your data to other people’s data to provide context
                    上述所有情況,再加上將您的數據到其他人的數據來提供上下文


*the Sunlight Foundation’s 10 principles 政府資訊開放的十個原則
1. Completeness完整性
政府發布的數據集應盡可能完整,反映了所記錄下來的有關特定主題的全部內容。從數據集中的所有原始信息應該向公眾發布,但為遵守聯邦法律有關的個人身份信息的發布必要的範圍內。元數據定義和解釋原始數據應包括在內,連同公式和解釋如何得出的數據進行計算。這樣做將允許用戶了解信息提供的範圍和檢查每個數據項在細節的最大可能的水平。
2. Primacy首要地位
 政府發布的數據集應該是主要的源數據。這包括由政府所收集的原始信息,關於數據如何被收集的信息和原始源文件記錄的數據的集合。公共傳播將允許用戶驗證信息正確收集並記錄準確。
3. Timeliness時效性
政府發布的數據集應該是向公眾提供及時。只要可行,由政府收集的信息應盡快發布,因為它是收集和回收。應優先考慮到數據的工具對時間很敏感。實時信息更新將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用市民可以從這些信息中獲得。
4. Ease of Physical and Electronic Access物理與電子訪問的易用性
政府應該訪問盡可能與定義為難易程度信息獲取發布的數據集可以得到,無​​論是通過物理或電子方式。障礙的物理訪問,包括要求親自拜訪或要求某特定職位,以符合特定的程序(如填寫表格或提交FOIA要求)。壁壘自動化的電子存取包括使數據通過,需要瀏覽器為導向的技術(例如,閃存,使用Javascript,Cookie或Java小程序)的形式提交或系統只訪問。相比之下,為用戶下載所有儲存在一次(被稱為“散”訪問),並通過一個應用程序編程接口,使數據的特定呼叫(API),使數據更容易的方法數據庫中的信息的接口訪問。(這種情況的一個方面是“可查找性”,這是很容易的定位和下載內容的能力。)
5. Machine readability機器可讀性
機器可以處理某些類型的投入比別人更好。例如,在紙上手寫的筆記是非常困難的機器來處理。通過光學字符識別(OCR)掃描結果中的文本很多匹配和格式上的錯誤。信息的廣泛使用的PDF格式共享,例如,是非常困難的機器解析。因此,信息應該存儲在廣泛使用的文件格式,容易進行機械加工。(當其他因素需要使用的難以解析的格式,數據也應該可以在機器友好的格式。)這些文件應附有有關的文件的格式以及如何使用它有關的數據。
6. Non-discrimination非歧視
“不歧視”是指誰可以訪問數據,他們必須怎麼做。障礙使用的數據可以包括註冊或會員的要求。另一個障礙是“圍牆花園”,這是只有一些應用程序被允許訪問數據時的用途。在其最廣泛的,數據無歧視接入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訪問在任何時候的數據,而無需識別他/她或提供任何理由這樣做。
7. Use of Commonly Owned Standards共同所有標準的使用
共同擁有的(或“打開”)的標準指的是誰擁有在其中存儲數據的格式。例如,如果只有一家公司生產,可以讀取存儲數據的文件,訪問該信息的程序取決於使用該公司的加工程序時。有時,該程序無法使用公眾不惜任何代價,或者是可用的,但是是收費的。例如,Microsoft Excel是一個相當常用的電子表格程序,它的成本錢使用。可自由查看的其他格式往往存在其中存儲的數據,而不需要一個軟件許可證進行訪問。刪除此成本使得提供給潛在用戶更廣泛池中的數據。
8. Licensing許可
實行“服務條款”,署名要求,對傳播的限制等作為屏障,以公眾使用的數據。最大的開放性包括清楚地標記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可用的工作,而對作為公共領域的一部分限制。
9. Permanence持久性
查找信息隨著時間的能力被稱為持久性。政府網上發布的信息應該是粘:它應該是永久性的檔案在網上提供。很多時候,信息的更新,更改或刪除,沒有任何跡象顯示改變已經取得進展。或者,它是由作為數據流,但不存檔的任何地方。對於所提出的公開,信息最好使用可在網上應該保持在線狀態,用相應的版本跟踪和存檔隨著時間的推移。
10. Usage Costs使用成本
其中以獲得表面上是公開資料的最大障礙是強加於公眾訪問的成本-即使成本最低豁免。政府使用了一些基地,向市民收取訪問自己的文件:創建信息的成本; 在成本回收的基礎上(成本生產由購買者的預期數量劃分的信息); 的成本來檢索信息; 每個頁面或每個查詢的成本; 加工成本; 重複等費用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0411筆記

*開放的兩個元素:法律上公開、技術上公開

*Why open data?
  1.Transparency 透明性
  2.Releasing social and commercial value 釋放社會和商業價值
  3.Participation and engagement 參與和互動

*How to open data---key rules
  1.Keep it simple
  2.Engage early and engage often
  3.Address common fears

*API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應用程式介面


*由於開放資料的觀念在現在的世代被越來越多人推廣使用,因此許多政府和組織也紛紛加入開放資料的行列裡。開放資料使我們的生活越來越便利,而且開放資料目前也應用在許多方面,例如:交通運輸、科學、教育、環境、金融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
但也因為開放資料變得如此重要,所以更需要一個明確的意義來定義何謂開放資料,才能夠使人們能真正了解何謂開放資料,能夠放他們了解開放資料的好處,也才能夠放心的使用,更不用擔心觸犯法律的問題。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0221筆記

約翰內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於1995年10月1日在南非約翰內斯堡召開的一次國際會議。該會議由總部位於倫敦的非政府組織“第十九條”和國際反新聞審查中心召集﹐南非約翰內斯堡的維特瓦特斯蘭德大學應用法學研究中心協辦。

《約翰內斯堡原則》以涉及人權保障的國際性和區域性法律和標準、發展演進中的各國法律實踐(如國內法相關判例)以及國際社會所共同認可的諸多普遍性原則為基礎。 

《約翰內斯堡原則》確認具有持久適用性的《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限制性和權利損抑性條款的塞納庫薩原則》和《緊急狀態下人權規範的巴黎最低標準》。 

贊同並倡議國內的、區域性的和國際性的相關機構致力於傳播、接收和實施這些原則: 

Ⅰ.一般性原則 

原則1:觀點、表達和信息的自由 

(1)人人均享有不受干涉地保有觀點的自由。 

(2)人人均享有表達的自由,這包括以口頭、書面、印刷的方式,或者通過藝術形式,或者通過他或者她自己所選擇的任何媒體的方式,尋求、獲得和傳播任何類型的信息和觀點的自由。 

(3)上述(2)中所規定的權利行使方式得受國際法所規定的基於保障國家安全等理由的限制。 

(4)不得以國家安全為由對錶達自由或信息自由施加任何限制,除非該政府能證明這樣的限制為法律所規定且為一個民主的社會保障其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所必需。這些限制之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該政府承擔。 

原則1.1:由法律所規定 

(1)對錶達或信息自由的任何限制必須為法律所規定。這些法律必須公開、含義明確、規定適中且精確,以便任何人均能預見某一特定行為非法與否。

(2)這些法律必須為防止權力的濫用提供足夠的保障,包括通過獨立的法院或法庭對該項限制之合法性進行迅速、充分和有效的司法審查。 

原則1.2: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保障 

政府所尋求的、欲以國家安全為正當化理由的任何限制言論自由或信息自由的措施,必須具備真實的目的且能展示保護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所產生的效果。 

原則1.3:民主社會所必需 

為了確立限製表達自由或信息自由是保障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所必須的,該政府必須證明: 

(1)當下的表達或信息對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構成嚴重威脅; 

(2)所施加的限制是能夠達到該利益得以保障的最低限制; 

(3)該限制與民主原則不相衝突。 

原則2: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 

(1)尋求以國家安全為正當化理由的任何限制不具備合法的性質,除非它的真實目的和可展示之效果屬於應對武力之使用或武力威脅,以保障國家生存或領土完整,或保障本國的應對武力之使用或武力威脅的能力。這種武力之使用或武力威脅或來自外部如軍事威脅,或來自內部如煽動暴力推翻政府。 

(2)具體而言,尋求以國家安全為正當理由的限制屬非法,只要這種限制的真實目的或可展示之效果屬於與保障國家安全不關的利益,如保護政府免於尷尬的境況或保護其不端行為免遭曝光,或掩飾其公共機關職能的相關信息,或欲牢固樹立某一特定的意識形態,或壓制產業領域中的不安定因素等。 

原則3:緊急狀態 

當一國之生存面臨公共緊急情勢之威脅,並且這種緊急狀態是以國內及國際法為依據,經合法的程序予以正式宣布,那麼該國可以對錶達自由和信息自由施加限制,但是該限制的範圍應嚴格依該情勢之必要為準繩。同時,這些措施應當與該政府所肩負的其他國際法義務不相衝突。 

原則4:禁止歧視對待 

包括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的任何針對錶達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限制,均不得帶有任何基於以下情形的歧視,包括種族、膚色、性別、語言、政治性的或其他性質的觀點、民族的或者社會的背景、國籍、財產、出生或者其他情形。 

Ⅱ.對錶達自由的限制 

原則5:對保有觀點的保護 

任何人不得因其觀點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視或製裁。 

原則6: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 

在遵循原則15和原則16的前提下,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可受到製裁,只要政府能證明: 

(1)該表達意圖激起即將發生的暴力; 

(2)該表達有可能會引起這樣的暴力;並且 

(3)在該表達與該暴力的發生或與該暴力發生的可能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直接且緊迫的聯繫 

原則7:受保障的表達 

(1)依循原則15和原則16,和平地行使表達自由權不得被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者遭到任何限製或懲罰。對國家安全不應當構成威脅的表達包括但不限於: 

ⅰ宣揚用非暴力的方式改變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 

ⅱ對本國民族、國家或國家的象徵性標誌、本國政府及其機構、本國公職人員、或外國的民族、國家或其像徵性標誌、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公職人員構成批評或侮辱; 

ⅲ基於宗教、良心或信仰,反對或宣揚反對徵兵或服兵役、反對或宣揚反對某一特別的衝突以及反對或宣揚反對通過威脅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的方式解決國際爭端; 

ⅳ旨在傳播關於被聲稱違背國際人權標准或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行為的信息。 

(2)任何人都不得因為批評或侮辱本國民族、國家或其像徵性標誌、本國政府及其機構、本國公職人員、或外國民族、國家或其像徵性標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以及外國的公職人員而受到懲罰,除非這種批評或侮辱意圖在於或者有可能引起即將發生的暴力。 

原則8:僅限於公開那些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活動的信息 

如果表達僅限於傳播某一個被政府宣佈為對國家安全及相關利益構成威脅的組織所發布的或關於該組織的信息,那麼不能僅僅因為如此行為而遭到阻撓或受到懲罰。 

原則9:少數民族語言或其他語言的使用 

不管是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任何表達均不得以其屬於某一特定語言,特別是屬於某一少數民族的語言為理由遭到禁止。 

原則10:第三者對錶達自由的非法干預 

政府有義務採取合理的措施,阻止私人團體或個人非法干預表達自由的和平行使,即使這種表達屬於批評政府或批評政府政策的性質。具體而言,政府有義務譴責、調查那些目的在於扼製表達自由的非法行為,並將相關責任者繩之以法。 

Ⅲ.對信息自由的限制 

原則11:獲取信息自由的一般性規則 

任何人均有權從公共當局獲取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不得以國家安全為由對該權利施加任何限制,除非該政府能證明這種限制具備法律依據並且在保障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的民主社會中實屬必要。 

原則12:對製定安全豁免規則之限制 

一國不得無條件地拒絕人們獲得涉及國家安全的所有信息;同時,必須通過法律將那些基於保障合法的國家安全需要而應由官方秘密保有的信息限制在具體而狹窄的範圍內。 

原則13:信息公開的公共利益性 

涉及獲得信息權的任何法律或決定,應主要考慮公眾享有知曉信息權所帶來的公共利益。 

原則14:對獲取信息請求的拒絕得由獨立機構審查的權利 

國家有義務採取適當的措施使獲取信息的權利得以有效實現。這些措施應當要求政府,如其拒絕獲得信息的請求則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具體列出作出此決定的理由;且為申請人提供由某一獨立機構審查此決定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的途徑,包括判定該決定之合法性的某種形式的司法審查機制。審查機構應當有權查閱被請求的信息。 

原則15:秘密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規則 

只要具備以下任一情形,則不得以國家安全為由對任何人的信息披露行為予以懲罰: 

(1)這種披露行為在事實上並未損害或不可能損害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或者 

(2)知曉該信息的公共利益重於因此造成的損失。 

原則16:從公共機構獲得的信息 

如果知曉該信息的公共利益重於由此造成的損害,則任何人不得因為披露從公共機構所獲信息而被認定有損國家安全。 

原則17:公共領域中的信息 

不管通過何種途徑,不管該途徑合法與否,一旦該信息已在事實上可被公眾所接觸,那麼公眾所享有的知情權將優於任何試圖使阻止該信息的進一步傳播得以正當化的理由。 

原則18:新聞記者的信息來源 

不得以保障國家安全為由強迫新聞記者披露某一信息的秘密來源。 

原則19:限制性地區的准入 

針對信息自由流通的任何限制不應當損及人權和人道主義法律之目的。具體而言,政府不得阻止新聞記者或肩負監督人權或人道主義標準的遵循狀況的政府間或非政府間組織的代表進入一些他們有理由相信人權或人道主義法律正遭到或已經遭到違反的地區。政府不得禁止新聞記者或上述組織的代表進入正在遭受暴力或武裝衝突的地區,除非他們進入該地區會對他人的安全造成明晰的危險。 

Ⅳ.法治及其他 

原則20:法治保障的一般性規則 

任何被指控犯有涉及表達或信息的安全罪行的人均享有作為國際法組成部分的一般性法治規則的保障: 

(1)無罪推定的權利; 

(2)不受武斷拘禁的權利; 

(3)以本人所知曉的語言被迅即告知被指控的罪名以及相關有罪或無罪證據的權利; 

(4)迅即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5)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到審判的權利; 

(6)有足夠的時間為自己作辯護準備的權利; 

(7)由享有獨立和中立地位的法院或法庭進行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 

(8)質詢檢控方證人的權利; 

(9)任何證據如未向被告開啟並使之享有質證機會則不得被法庭認定有效的權利;以及 

(10)向享有事實和法律雙重審查權並有權推翻該判決效力的、獨立的法院或法庭上訴的權利。 

原則21:各種救濟手段 

被指控犯有安全罪行的被告,含原則3中所規定的危及國家生存的公共緊急狀態時被指控犯有安全罪行的被告,享有尋求包含人身保護令狀或保護憲法性權利的司法審查令狀等特別司法保障措施在內的所有救濟手段的保障。 

原則22:受獨立法庭審判的權利 

(1)基於被告的選擇,涉及安全犯罪的刑事審判應當有陪審團的參與,只要該國存在著陪審團制度;或者由真正享有獨立地位的法官進行審理。缺乏由終身製法官進行審理的安全犯罪案件,即可構成侵害受獨立法庭審判的權利的初步證據。 

(2)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通過軍事法院或軍事法庭對可能犯有安全罪行的平民進行審判。 

(3)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通過臨時的或特別設立的國內法院或法庭對平民或軍事人員進行審判 

原則23:事前審查 

除非是在原則3所規定的危及國家生存的公共緊急狀態時期,否則不得以保障國家利益的名義對自由表達施加事前審查。 

原則24:不相稱的懲罰 

任何個人、媒體、政治性的或其他性質的組織均不得遭受與其所犯的、涉及表達自由或信息自由的安全罪行的實際嚴重性不相稱的製裁、限製或懲罰。 

原則25:這些原則與其他標準的關係 

這些原則均不得被解釋為意圖限制國際性的、區域性的或國內法律或標準中所確認的任何人權或自由。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1129筆記

Self-Directed Learning(SDL) 自主學習

˙開放近用文獻的特點
根據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的策略,開放近用文獻的特點有以下十點:
˙閱讀
˙下載
˙複製
˙散布
˙列印
˙檢索
˙連結
˙爬梳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及其他合法用途

*Definitions開放近用文獻的定義
「近用文獻有多種層面及難度,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認定的開放近用係指, 在公眾的網際網路被免費取用, 允許所有使用者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並連結至原來的網頁, 爬梳內容供檢索之用,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以及其他的合法用途,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複製及散布的限制, 以及著作權法的施行範圍, 祗限於讓作者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types (green開放近用典藏所, gold開放近用學刊, delayed延遲開放)

*OA journals (gold and hybrid混合)
*benefits
*barriers (publisher resistance)
*Philosophy of access to knowledge
*disciplinary trends 學科的趨勢
*Open Access Policy development 開放近用的政策


**孤兒作品
孤兒作品指實際上已經不會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著作權持有人的作品。

孤兒作品為何會造成爭議,其原因在於作品著作權的擁有者也不知道自己擁有著作權,以至於這個著作要被再出版、複製、散佈時,找不到著作權擁有者的授權同意,因此不確定是否能夠使用該著作。

1122筆記

四大自由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第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的四大自由,堪稱其中最有名者: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崇敬自由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免於匱乏的自由 (freedom from want)
免於恐懼的自由 (freedom from fear)
從個人的生活價值觀,詮釋自由的本質:

在世界各地都有言論自由
在世界各地依照自己的方式崇敬上蒼的自由
世界各地在承平時期, 都有免於經濟匱乏的自由
世界各地裁減武力至任何國家沒有侵略其他國家的力量, 人民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自由軟體的精神與公共圖書館的本質,至少有四點相通:
自由取閱
人際互動
工作機會增多
同儕評鑑


資訊自由化
言論自由及民主社會必須以充足的資訊權為後盾, 自由的資訊是建立資訊權的手段之一
資訊自由化有兩層意義:
自由使用政府資訊及學術資訊等公共資訊
民眾具有使用這些資訊的能力


**BOAI(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

*有鑑於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之間的兄弟鬩牆, 薩伯很小心的界定開放近用運動的內容(Suber 2004a)。

˙開放近用文獻是數位的、線上的免費文獻, 免除絕大部份著作權或授權的限制。
˙開放近用與傳統學術文獻的特色及服務相容: 著作權、同儕評閱、營利、印本、典藏、聲望、生涯發展、索引等。
˙開放近用的法律基礎, 來自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及公版著作, 以前者居多。
˙開放近用運動的對象, 以不冀望由寫作取得直接報酬的人為主。
˙部份開放近用行動以稅款贊助的研究成果為對象。
˙開放近用文獻的製作及出版, 仍需要相當的費用。
˙開放近用與同儕評閱相容, 很多科學及學術文獻的開放近用行動堅持同儕評閱的重要性。
˙以開放近用模式傳送研究論文, 有兩大方法: 開放近用學刊及開放近用典藏所。
˙開放近用的目標是建設性的, 不是破壞性的。
˙開放近用不等同於全面近用。
˙開放近用是一種近用模式, 不是經營模式, 不是授權模式, 也不是內容模式。
˙開放近用照顧到相關團體的需求。
˙開放近用有歷史根源。


**開放文獻近用
「近用文獻有多種層面及難度,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認定的開放近用係指, 在公眾的網際網路被免費取用, 允許所有使用者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並連結至原來的網頁, 爬梳內容供檢索之用,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以及其他的合法用途,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複製及散布的限制, 以及著作權法的施行範圍, 祗限於讓作者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明確指出開放近用的三個主軸:
使用者的權利 - 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連結與爬梳內容, 將內容置入資料庫等合法用途
障礙排除 -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
作者權利 - 僅限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授權祗是開放近用的必要條件(necessary)而不是充份條件(sufficient), 取得公版授權 (public domain)著作或取得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 是消除授權障礙的主要方法。公版授權的著作由法律訂定, 著作所有權人同意的事項, 非常繁煩(Suber 2003a):
˙授權多樣化, 多種依據: 著作權法、合約、數位權利管理等, 都可能對作品有不同程度的授權;
˙授權的細節難以發掘及瞭解;
˙不同的使用者在不同的時間、空間, 取用相同的作品時, 需面對不同的授權障礙。
˙寄存在開放近用典藏所的論文, 可能同時在傳統學刊出版, 受到著作權法、合約及數位權利管理軟體的保護。
˙在開放近用的前提下, 作者依然保留部份權利, 諸如禁止散佈被竄改的論文。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的策略, 開放近用典藏所及開放近用學刊, 繞過這兩個障礙, 給使用者十種基本的近用權利:
˙閱讀
˙下載
˙複製
˙散布
˙列印
˙檢索
˙連結
˙爬梳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及其他合法用途
畢 士大開放近用出版宣言, 再加入五種權利:
˙使用任何數位媒體形式的原作品
˙製作衍生作品
˙散布衍生作品
˙公開典藏
˙印本
柏林宣言進一步主張開放近用檔案的格式及典藏所的通訊協定:
˙典藏的檔案必須採用標準的檔案格式
˙典藏所應採用適當的通信協定


*開放近用的文獻授與使用者前述14種權利, 並且以標準的檔案格式置於典藏所, 用適當的通信協定供搜尋引擎檢索, 徹底消除價格障礙及授權障礙。為了促進開放近用的效用, 作者保留部份權利(創用 CC):
˙禁止惡意改作
˙禁止更改姓名標示
˙部份作者保留商業運作的權利
開放近用各促進單位對以下兩議題, 出現重大的歧見, 還沒有共識:
˙長期典藏
˙標示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1101筆記

*公版著作宣言
作者的權利與屬於人類的權利,兩者只能擇一時,必然犧牲作者的權利。
公版著作是沒有近用及再利用障礙的大量資訊,它們不受著作權保護,或著作所有權人決定移除這些障礙。
公版著作是原料,新知識由此衍生,新文化作品由此產生。
公版著作是一種保護機制,確保這些原料的取得成本趨近於零。

*TM   Trademark 註冊商標

*在此公版著作宣言內定義的公版著作,係指不受著作權限制與保護的文化資料
The Public Domain as aspired to in this Manifesto is defined as cultural material that can be used without restriction, abs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公版著作的結構由兩種不同範疇的資料組
1. 著作權消滅的作品
2. 必要的公共資訊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台灣對於著作權消滅有哪些規定]
*著作權法
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0條
第42條及第43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44條至第48條、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4條、第64條及第65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台灣對於必要的公共資訊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有哪些規定]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10-1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公版著作結構是歷史的妥協點,一方是著作權保護作者的權益,另一方是我們社會必要的文化記憶與知識基礎。

*喘息空間  breathing space
確保著作權的保護不會干擾社會的特別需求以及作者的選擇志願。這些資源增加使被保護作品近用機會,部份資源祗容許特定型式的使用,或限制特定使用群才能用它們
1.著作所有權人志願分享其作品

第11.21條

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2.以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合理使用與合理處理,創造使用者的特有權利。
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45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48-1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3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第5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56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第56-1條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第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通則
1. 公版著作是常態,著作權保護是例外。
2. 著作權保護祗能在必要的期限內為之,從保護及獎賞作者的智慧辛勞,和散布文化與知識        的公共權益間,達成合理的妥協。
3. 已經公版的著作必須仍是公版著作。
4. 公版著作電子書的合法用戶,應可自由(再)使用、複製與修改該等作品。
5. 必須強制規定,不能以合約或技術保護的手段,限制近用或再利公版著作。

*以下原則適用於前述的志願公有與使用者特有情況:
1. 志願放棄著作權與共享被保護的作品都是合法使用著作權的例外權。
2. 著作權的例外與限制、合理使用與合理處理,需要積極的維護,才能確保著作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

*建議
1. 著作權保護期應縮減。
2. 對著作權保護範疇的改變(包括對保護對象的新定義與擴大獨佔權),必須考量對公版著作的影響。任何對著作權保護範疇的改變,不能回溯已是公版著作的作品。
3. 在母國被視為公版著作的資料,應被全世界其他國家視為公版著作。
4. 任何錯誤或意圖誤導,以致不恰當使用公版著作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
5. 不能以其他智慧財產權凌駕公版著作之上。
6. 必須建立務實且有效的方法,使「孤兒作品」及無商業價值的作品(如:絕版作品)被社會再使用。
7. 文化遺產機構應承擔標示與保存公版著作的角色。
8. 必須沒有法律障礙,阻止志願共享作品或獻出作品成為公版著作。
9. 儘可能實現,非商業性的個人使用被保護作品,另外建立對作者的補償措施。

*孤兒作品
指實際上已經不會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版權持有人的作品。取自孤兒孤苦無依且乏人重視的概念。
孤兒作品及其造成的爭議,常對國際知識產權關注者造成困擾;其爭論主要是,「複製或發佈孤兒作品」是否合理?不少孤兒作品在公司倒閉或其他混亂情況下,連版權擁有者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擁有該物品的版權,在這情況下「版權法還應否保護這類物品」成為爭論。不少人認為,這就是一個版權保護過強甚至多餘的例子。
為解決孤兒作品的問題,某些國家考慮以強制許可規範之。而2007年,國際出版者協會(IPA)與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FLA)已就孤兒作品獲取的主要原則達成一分協議,稱:孤兒作品擁有版權,但是其所有者無法明確,且由希望獲取權利所有人的許可而使用該作品的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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